一.总则
1. 为了加强机械工程学院实训基地实训设备、工具、耗材的管理,提高设备、工具的完好率和利用率,防止设备、工具以及耗材的资源性浪费和非正常损坏、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2. 实训基地实训用设备、工具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学院设备使用和保管的相关规定,切实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3. 实训设备、工具是保证完成我院各专业的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任务必备的条件之一, 各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学院提倡并鼓励自己动手开发研制、生产制造新型设备、工具。
4. 设备、工具的配置要从各专业的发展和实际现状出发,认真做好建设发展规划和购置计划,慎重对待,认真地加以研究和论证。
5. 实训基地要对实训设备、工具、耗材的申请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借用调拨、申请报废等资料要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实训实验室的投资、分布、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6. 设备、工具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改装、拆卸、外借,如确实需要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设备、工具的损坏、丢失、报废、维修、回收按学校的有关制度办理。
7. 制定出各设备、工具的使用和操作规程。按照统一领导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设备、工具、耗材的管理采用实训基地统一管理制度,由实训基地主任专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教学设备、工具、材料的购置计划申报
1. 由实训基地根据实训设备、耗材现状,调查摸底后,拟定出总投入方案,由实训基地主任与提出下一年度的设备、耗材购置计划,总的原则是:急用设备优先。
2. 由实训基地根据教学大纲及教学发展的要求,订出下一年度新建实训室设备购置计划或旧室添置设备计划(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总价),交实训基地主任汇总核对后,递交分院领导审批后上报至总务与资产管理处。
3. 实训基地所需要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各实训基地主任根据教学计划(时间长短、任务量)的要求,提出购置计划(包括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由分院领导核准后交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4. 实训设备、耗材上报资料一式三份(总务与资产管理处两份,分院办公室留存一份)。
5.由于任课教师、实训基地上报不及时、上报计划不周全或出现较大偏差,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设备维修程序及管理
机械工程学院实训基地负责实训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及一般维修,并且要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
1.设备出现故障,确认不能正常工作后,由实训基地主任提出详细的书面维修报告,报分院办公室审批后上报总务与资产管理处。
2.由总务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故障情况协商处理维修意见(包括维修方案)。
3.维修完成后,由实训基地主任验收并在维修单上签字,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实训基地应及时验收,签署意见,并将维修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四.实训基地设备、工具借出制度
1. 实训设备、工具借出和归还必须在实训基地“教学设备工具请领及归还单”上作记录,由实训基地主任统一管理。
2. 在实训基地内进行分组教学时。如设备、工具是集中存放的,应采用小组领用的办法,由小组组长按指导教师的要求,领出教学所需的设备、工具,用完后必须将设备、工具整理干净,经实训指导教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归还给实训室。
3. 学生在实训基地外实训而使用设备、工具时,应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由班长负责签名借出,实训结束后负责清点,指导教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归还手续。
4. 校内教师因备课、讲课等需要借用设备、工具时,必须经实训基地主任同意后方能借用;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并做好归还登记。
5. 分院外单位借用设备、工具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原则下,经过实训基地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并要按期归还。实训基地主任要好作详细记录。
五.教学设备、工具遗损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避免设备、工具器材非正常 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应自觉爱护设备,节约器材,严格按照设备、工具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设备、工具。切实防止设备、工具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2.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工具损坏、丢失的,应令其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论具体情节和损坏的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3.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工具损坏及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的。
3)验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损坏的由该教师负责指导而造成损坏的由操作者负责。
4)于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被盗的。
5)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工具损坏
6)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4.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工具器材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适当批评教育。
5.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工具,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或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成依法追究其责任。